虐童案的深思:兒童權益法律保護
來源:新浪博客 文章作者:熊丙奇 2012-11-19 09:46:11
16日,溫嶺虐童案當事人顏艷紅被警方釋放。當天溫嶺市政府新聞辦向媒體發(fā)布消息稱,警方認為顏艷紅不構(gòu)成犯罪,依法撤銷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折抵行政拘留。(新京報11月18日)
顏艷紅就這么放了,讓關注此案進展的公眾頗為失望,當然也有輿論稱贊司法機關的獨立公正,沒有被輿論牽著鼻子走,而是依法調(diào)查,依法處理。在筆者看來,公眾有必要對法律的“嚴懲”,有理性的理解,同時,此案也提醒,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針對兒童權益受到侵犯,明確規(guī)定虐童罪。
依法處理,是指把其涉嫌違反法律的行為,納入司法處理,由司法機關獨立調(diào)查追究其責任,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則按該法處罰;涉嫌觸犯刑法,則該刑法相關條款追究刑責。法律的“嚴懲”,說到底,就是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而不是不管什么行為,一律追究刑責,就是“嚴”;不追究刑責,而只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判定承擔民事責任,就不是“嚴”。具體到溫嶺虐童案,此案被納入司法處理,相對于很多不了了之的案件來說,已是進步。而且,雖然當事人沒有被問罪,但被依法處以拘留,被開除,名聲掃地,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一直以來,對于老師侵犯學生權益事件,大多地方教育部門、學校采取的做法是對當事人進行內(nèi)部處理,最多開除了事。而這些事件,本質(zhì)是法律問題,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調(diào)查、問責,學校再根據(jù)司法的處理,對當事教師進行行政處理。如果對于所有侵犯學生權益事件,都采取這種處理方式,那么,無論是學校還是教
只以肉體的傷害,而非精神的傷害來論罪;只有持續(xù)的、造成受害對象已經(jīng)苦不堪言的傷害才算情節(jié)嚴重,這導致目前的法律在未成年權益保護面前處于尷尬的地位。就如這起事件,在警方介入調(diào)查時,是以一個十分尷尬的罪名——“尋釁滋事”對當事人進行刑拘的。為此,有必要對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完善,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是,必須將精神傷害、心理傷害也列為重大傷害。
精神的傷害,從孩子成長角度看,其實遠大于肉體的傷害,會給孩子一生的成長留下還以磨滅的陰影,而且,這種傷害,也不是以次數(shù)來計算的,比如,在溫嶺虐童案中,受到傷害的學生,或許只有一次被扔進垃圾桶拍照的經(jīng)歷,這次經(jīng)歷也沒有造成他的皮肉之傷,因此按照現(xiàn)行法律,什么罪都夠不上,可是,這對孩子精神的傷害卻是實實在在的。既然《未成年保護法》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得有體罰和變相體罰,不得侵犯人格尊嚴,那么,為何不對體罰、變相體罰、侵犯學生人格進行細化,然后根據(jù)教師的具體行為,進行處罰呢?教育對學生的影響在于過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應該關注孩子的成長過程,尤其是身心的健康成長,只有如此,法律才能為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長護航。
十分重要的一方面是,必須將精神傷害、心理傷害也列為重大傷害。精神的傷害,從孩子成長角度看,其實遠大于肉體的傷害,會給孩子一生的成長留下還以磨滅的陰影,而且,這種傷害,也不是以次數(shù)來計算的,比如,在溫嶺虐童案中,受到傷害的學生,或許只有一次被扔進垃圾桶拍照的經(jīng)歷,這次經(jīng)歷也沒有造成他的皮肉之傷,因此按照現(xiàn)行法律,什么罪都夠不上,可是,這對孩子精神的傷害卻是實實在在的。既然《未成年保護法》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得有體罰和變相體罰,不得侵犯人格尊嚴,那么,為何不對體罰、變相體罰、侵犯學生人格進行細化,然后根據(jù)教師的具體行為,進行處罰呢?教育對學生的影響在于過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應該關注孩子的成長過程,尤其是身心的健康成長,只有如此,法律才能為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長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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