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死學童 鄰街業(yè)主均需補償
來源:深圳新聞網 文章作者: 2010-06-11 10:31:08
深圳新聞網訊 學童小宇(化名)在經過南山區(qū)“好來居”樓下時,被空中掉下的玻璃砸死,其父母將好來居74戶業(yè)主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晶報》2006年6月至2009 年2月曾連續(xù)報道)。此案經過近3年的審理,昨日終于“塵埃落定”。深圳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73名業(yè)主(其中一名業(yè)主有兩套房,共74戶)每戶補償小宇的父母4000元,共計29.6萬元。而一審被判賠償受害人家屬23萬余元的物業(yè)公司,二審被判無須承擔責任。
一審:
物業(yè)公司判賠22.9萬余元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時40分左右,上小學四年級的小宇在放學回家路上,途經位于南山區(qū)南山大道與海德二路交叉口的好來居大廈旁的人行路面時,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玻璃砸到頭部。他被送到醫(yī)院搶救,終因傷勢過重失去了年幼的生命。南山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但沒有查到兇手的蹤跡。小宇的父母將好來居事發(fā)地一側2樓以上的73名業(yè)主以及負責好來居大廈管理的物業(yè)公司告上法庭,索要76萬多元的民事賠償。
南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應當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小宇父母在不能舉證證明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要求全體業(yè)主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但物業(yè)管理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及時履行職責,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008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好來居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對小宇父母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2.9萬余元。
上訴:
家長要業(yè)主和物管共擔責
小宇的父母委托律師向深圳市中級法院上訴。上訴理由是:《民法通則》第126條明確建筑物責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該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一審法院以“建筑物內每套房均有獨立產權,分別屬于不同業(yè)主,并非該樓房的共有人”為理由,得出上述建筑物所有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的結論是錯誤的。
終審:
業(yè)主共同“補償”而非“賠償”
昨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南山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73業(yè)主名(其中一業(yè)主有兩套房)應每戶補償小宇的父母4000元,共計29.6萬元。物業(yè)公司無須承擔責任。
小宇父母的代理律師雷新平告訴記者,中級法院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作出的判決。他認為,此案法官判決遵循的就是其中的“公平原則”。終審判決基本采納了他們的上訴意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沒有使用“賠償”這個字眼,而是用的“補償”,因為業(yè)主們和小宇被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是其是玻璃墜落建筑物的所有人,在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按照公平原則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這也是高空拋物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之一,因此法院的終審判決使用了“補償”這一字眼。
分析:
判決已體現(xiàn)《侵權責任法》精神
小宇的受害是高空拋、墜物的典型案件。雷新平告訴記者,今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高空拋物、建筑物墜落物傷人的責任追究將有法可依。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該法還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也意味著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這一規(guī)定,以后當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沒干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時,就不值得大驚小怪了。因為那極有可能是因為樓內的某一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居民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也就只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了。
雷新平認為,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實際上也體現(xiàn)了《侵權責任法》的精神。
愿悲劇不再發(fā)生
跟了近3年的案子,終于有了一個結果。但是我并不覺得如釋重負。29.6萬元,如何能挽回一個孩子鮮活的生命?如何能補償一對父母4年來的眼淚和心痛?
昨天晚上得知判決結果后,我試著撥打小宇父親鐘先生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作為一個母親,我能理解他這種心情,幾年的訴訟,他已經累了,疲了。一次一次在法庭上撕開心中最痛的傷口,堅持去要一個結果,只是為了給孩子一個交待。
我無法評價法院的終審判決是否真能給小宇父母一個交待,不知道那些戶業(yè)主最終能否自覺把補償款交給小宇的父母,也無法想象,沒有被追究的肇事者是在受著良心的譴責還是偷笑法律對他的無能為力。無論如何,“好來居”事件畫上句點了,隨著《侵權責任法》下月的實施,高空拋、墜物的責任追究也終于有法可依。
愿小宇能安息,愿小宇父母能開始新的生活,愿孩子的鮮血、父母的傷痛、法律的完善,能換來高空拋物的悲劇不再發(fā)生。
相關文章
- 小學1-6年級作文素材大全
- 全國小學升初中語數(shù)英三科試題匯總
- 小學1-6年級數(shù)學天天練
- 小學1-6年級奧數(shù)類型例題講解整理匯總
- 小學1-6年級奧數(shù)練習題整理匯總
- 小學1-6年級奧數(shù)知識點匯總
- 小學1-6年級語數(shù)英教案匯總
- 小學語數(shù)英試題資料大全
- 小學1-6年級語數(shù)英期末試題整理匯總
- 小學1-6年級語數(shù)英期中試題整理匯總
- 小學1-6年語數(shù)英單元試題整理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