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改制的歷史故事
來源:網(wǎng)絡 2010-03-02 14:22:23
宋神宗趙頊元豐年間(1078~1085)對職官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宋初以來的職官制度存在許多問題,一是機構(gòu)重疊,既無定員、無專職,又有許多徒有其名而無所事事的冗閑機構(gòu)和官員;二是蒞其官而不任其職,官職名實之間悖離、混亂。熙寧(1068~1077)變法期間,王安石主張,只要各個機構(gòu)能恢復職能和作用,就算達到了改革的目的。如司農(nóng)寺、都水監(jiān)等已對革新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收到“董正官制之實”。宋神宗并不以此為滿足,熙寧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豐三年,在蔡確、王珪的協(xié)助下,對職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輔制度恢復了唐三省制規(guī)模,以尚書左、右仆射為宰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借以發(fā)揮中書揆議、門下審復、尚書承行的職能,實際上權(quán)歸中書。同時,參知政事改稱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和尚書左、右丞。同年八月下令,凡省、臺、寺、監(jiān)領(lǐng)空名者一切罷去,使各機構(gòu)有定編、定員和固定的職責;許多機構(gòu)便或省或并,如三司歸戶部和工部,審官院并于吏部,審刑院劃歸刑部。過去“官”僅用以定祿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階易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共為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包括選人共三十七階),此后升遷、俸祿等都按新定的《元豐寄祿格》辦理。神宗改革職官制度時,沒有征詢王安石的意見,改制后,行政效率沒有提高,比過去還顯得拖沓,神宗有些后悔。但由于冗員和冗散機構(gòu)的裁撤,節(jié)省了兩萬緡的開支,神宗又頗感安心。
神宗元豐三年(1080),置詳定官制所,制定《寄祿格》,雜取唐及宋初舊制,以原散官開府儀同三司等定為二十四階,用以取代原寄祿官中書令、侍中等等,以階易官,用為確定官員傣祿及升降品級標準。成新寄祿官,而原寄祿官之朝廷各機構(gòu)正官依其官稱主管本部門事務,官稱與實際職務相符,成職事官。次年,又定新選格,改革銓選制度,授官銓注,皆歸吏部,并規(guī)定凡除授職事官,皆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準,五年,仿唐六典所載官制,頒三省、樞密院、六曹條制,依新制任命三省長官實行新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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