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擬3階段采認大陸學歷 陸生不需在臺就業(yè)
來源:中新網(wǎng) 文章作者:網(wǎng)絡資源 2009-12-08 15:30:45
據(jù)“中央社”報道,大陸學生赴臺與大陸學歷采認議題受矚目,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表示,研擬分三階段采認大陸大學學歷,逐步擴充至采認約100余所大陸高校;大陸學生畢業(yè)后需在1個月內離臺,不可在臺就業(yè)。
臺教育主管部門將于10日至23日在全臺舉行17場公聽會,說明為推動開放陸生來臺就學與大陸學歷采認,擬定修正相關法令的配套措施,邀請民眾踴躍提供意見。第一場公聽會將于10日在高雄師范大學登場,最后一場將于23日在臺北教育大學舉行。
有鑒于大陸學歷采認是否溯及既往,臺教育官員廖高賢表示,公聽會中將提出兩選項讓民眾討論,一是教育主管部門之前傾向推動的“追溯最早至1997年”,另一選項為“不予追溯”。若最后辦法修正為不采認,擬規(guī)劃辦理學歷甄試,核發(fā)同等學歷證明。
臺教育主管部門研擬修正“大陸地區(qū)學歷采認辦法”,第一階段擬承認以“985工程”為主的41所大陸頂尖大學學歷,第二階段考慮設有研究生院的55所高校,第三階段考慮是否擴充至“211工程”的112所學校,但均需排除軍警校院。
他說,上述階段將由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組成的“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決定劃分標準。
據(jù)介紹,研擬訂定的“大陸學生來臺就學及停留辦法”,其中規(guī)范招生名額總量限制為1%,各校申請上限為2%,但考慮離島已具“小三通”經(jīng)驗,位于離島學校得以項目擴增。
廖高賢指出,上述辦法規(guī)定陸生在臺停留時間以2年為原則,視修業(yè)情形酌予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2年;至于核發(fā)停留許可與否的標準,由簽證核發(fā)單位比照外籍學生處理原則辦理。
廖高賢說,陸生來臺是以就學為目的,在學期間不得在校外從事專兼職工作;若因畢業(yè)、退學或未獲準延長停留期間,以致就學事由消滅,應于1個月內離臺,不可留在臺灣就業(yè)。
他并表示,大陸高考約在每年5月舉行、6月公布成績,將來陸生可以高考成績向臺灣大專院校提出申請;因陸生依規(guī)定在開學前1個月內始得來臺,陸生錄取名單預計最晚將于每年8月中發(fā)榜,以趕上9月中開學時間。
廖高賢說,依照初步規(guī)劃,公立大學招收陸生對象以碩博士班生為原則,私立大學招生對象擴及二專與大學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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